关于亿霖木业一案控辩双方证据及结案的建议(下)
(搜狐博客101010文章转载)9、《林权证》这是亿霖木业和购林群众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法证明。亿霖木业的《林权证》和准备发放给购林人的《林权证》,被警方强制搜走,请贵院依法取证,并返还原主。《林权证》涉及的法规有以下几点,请贵院在法庭宣读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有7章49条,其中,第3条规定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第10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第15条规定林地、林木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共有7章48条,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等条。这里顺便说一下,有的购林人的《林权证》因故未能及时领到,这是有关林业局内部原因造成,请贵院依法核实。(3)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共计23条,其中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等。(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林业主管部门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共有5章27条,其中第6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上可以看出,亿霖木业及其购林人依法取得的《林权证》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是合法经营,不是非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那种认为亿霖木业非法经营的说法,是违反宪法和森林法规的规定的;变个手法,说亿霖木业诈骗也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是站不住脚的。同时,也要说明,冻结亿霖木业及其购林人的林木管护费用、强制搜走《林权证》,是切断人工用材林生长必须的经费支持、妨碍林木采伐更新计划的实施,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10、《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共计35条。于2005年2月2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新华书店现在还有发行的单行本。内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等等。人民群众投资林业建设是符合国务院《意见》的。林木的行业不仅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而且宪法明文规定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亿霖木业是非公有制经济,主持办案人员一不鼓励、二不支持、三把引导变成打倒。这是违背《宪法》规定和国务院《意见》的,希望主持办案人员尽快改正失误,站到《宪法》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上来。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亿霖木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有: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有销售苗木、加工木材、林业技术咨询等项内容;营业期限自2004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年检。亿霖木业的《营业执照》被警方强制搜走,请贵院依法取证,并在法庭公示。这里要举证一下,与《营业执照》相关的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有11章320条,其中: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等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有12章76条,其中: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条规定:公司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等等。同时,应当说明的是:①亿霖木业是林业公司,不是金融机构;②亿霖木业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是合法的;③亿霖木业必须先有前期资金投入,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才能开展经营业务,这是行业的特点;媒体上报道的资金,已经大部分投入扩大再生产,和经营管理必须的支出,备用的流动资金也被冻结;④亿霖木业的产品,是地里长出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媒体的报道应从实际出发;⑤亿霖木业的产品,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多年的生长期间,就已发挥了生态效益,媒体的报道,应当给它一个科学的定位;⑥亿霖木业的产品,是购林群众子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投入林业建设的成果,以速生丰产林为例,它需要七年左右的生长期;它的回报数额,在《合同》里并未确定比率;如果不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到期可能出现回报的优惠,这是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形成的,也谈不上“快速致富”;而且,现在看来,遇到林木管护费用冻结,出现盗伐、滥伐现象,能否保住成本还是一个问题,这就是数千购林人上访的原因;⑦媒体报道,亿霖木业有些林地的地质状况较差,不利生长,这有客观原因,因为国家必须保证18亿亩耕地种粮,确保粮价的稳定,在耕地之外地质状况较差的地方植树造林,正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管理政策。12、亿霖木业与购林人签订的《用材林流转合同》、《用材林管护合同》、到期收购《协议书》,和与有关地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办的林木保险,被警方强制搜走,请贵院依法取证,并在法庭公布。与此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有23章428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等等。这里需要提请贵院注意的是:亿霖木业与购林人签订的《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合法的;《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证明公司不兑现《合同》,不能证明公司违约;公司为购林人办理的林木保险、办理的《林权证》,这不是诈骗,是诚实履行《合同》的表现。13、购林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07年2月8日警方查封亿霖木业经营场所之前,办理的8千份维权委托书,是购林群众真实意愿的表现;在2007年2月8日之后,被警方强制搜走,请贵院依法取证,并在法庭公示。14、关于此案的人证,有三个类型,请贵院依法特邀或通知他们到庭作证:一是:发表《决定》、《意见》的负责人,例如人民日报和人民出版社的负责人:国家林业局和北京日报的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处的负责人。二是:有关机关的负责人,例如,通过《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全国人大的负责人;签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负责人。三是:有关地方,与亿霖木业签订《合同》的负责人》15、关于此案的物证,亿霖木业有以下几项,其中有的被监管停产、有的被扣押,请贵院依法取证,并作适当评估、在法庭公示:一是:50万亩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注①关于亿霖木业的林地,有的说是50万亩,有的说是70万亩;为了慎重起见,在这里只提50万亩,其中已经依法流转42万亩,公司自留8万亩;②在2万8千购林人中,有753名军官,五个国家的国际友人)二是:亿霖木业配套的两个板材加工厂;三是:一个油田开发项目;四是:一个生态旅游观光开发项目;五是:公司的房产、电脑、档案、交通工具等。16、与亿霖木业有关的物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有19章247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3条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等等。此法,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1日起施行。对亿霖木业的侦查措施与审查起诉,是在此法生效之内进行的,至今没有结案,因此,适用此法,请贵院依法保障亿霖木业及其购林人的物权。三、贵院受理此案,说明贵院承担了依法公正解决此案及其有关问题的责任。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向贵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负责查证一下,主持办案人员的办案依据,即《条例》、《解释》的效力状况,并在法庭公示: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08年版),没有列入《禁止传销条例》,其原因是什么?二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第二版),没有列入警方引用的、对亿霖木业按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的那条司法解释,其原因是什么?2、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亿霖木业的案卷进行一次甄别。根本标准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12月25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议上强调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在案卷中,凡是不符合三个至上的精神,就是多余的材料或废料。为了便于具体操作,我们根据三个至上的精神,结合此案的情况向贵院提出三点具体建议:一是法定事实;二是法律规定;三是方针政策。凡是不符合法定事实、不符合宪法法律明文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材料,就是多余的材料或废料。当然,废料也有利用价值,可以作为总结经验教训、改正工作的例证。3、提请贵院注意此案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一是:主持办案人员,割断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搞四个不谈,即:不谈《宪法》关于林业的规定;不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不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谈亿霖木业及购林人的,合法的《林权证》,试图把合法的事物,当成非法对待。二是:主持办案人员,脱离存在决定意识的科学世界观,搞两个超越,即:超越法定职责办案;超越时间的界限,提前介入法定程序,把亿霖木业及其广大购林群众推上对立面,《合同》未到期,正在进行售后服务,谁能脱离实际相信他们加的罪名。人们看见的,只是他们引用条例解释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此案一开始就把亿霖木业,当成整体对待,他们宣布亿霖木业是最大的非法传销案、查封亿霖木业的经营场所、冻结亿霖木业及其购林人的林木管护费,因此,此案的审判涉及2万8千购林人的利益,牵涉全国人民的心。如果开庭,由于地方小、容纳不下,建议贵院开庭时,采用电视直播的方式进行,这符合公开、公正的原则,和人民的期盼。5、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08年5月13日发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一文,此文很好,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亿霖木业一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办理。6、此案发生多项失误,违背宪法法律、违背方针政策,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应当尽快纠正。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到案结事了意见的精神,从大局出发,我们建议此案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运用庭外调解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我们2万8千名投资人,亿霖公司相关资产所有人,亿霖案切身利益关系人,作为本案法定的诉讼参与人,要求在贵院主持下,有我方代表、企业代表等相关各方参加进行庭外调解,达成一个调解协议,共同执行,了结此案,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 亿霖林权投资人 20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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